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0.9】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63)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AD。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有:(1)擅权,即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2)越权,即超越职权处理事务。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仍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属于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让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A项正确,当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或者裁定无罪。不侦查表现为:(1)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2)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3)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证据灭失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行为人徇私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刑警曾某的行为并不存在徇私、徇情的问题,也没有造成冯某脱离控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曾某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B项错误,不当选。
本案是现实中的案例。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某让马某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某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故于某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没有人告知于某,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某的家属,故也无法证实于某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常见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1)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5)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闫某虽然只是公安局的合同制协警,但是在协助抓捕行动中,闫某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闫某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