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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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第一部分:农业、林业、渔业、矿业
第二部分:制造业
1、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饮料制造业
4、烟草加工业
5、纺织业
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7、皮革、毛皮、绒制品业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业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7、橡胶制品业
18、塑料制品业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0、冶炼业
21、金属制品业
22、普通机械制造业
23、专用设备制造业
2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27、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8、其他制造业
第三部分:电力、煤气、建筑装修、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第四部分:批发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
第五部分: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第六部分:服务行业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第一部分:农业、林业、渔业、矿业
第二部分:制造业
1、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饮料制造业
4、烟草加工业
5、纺织业
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7、皮革、毛皮、绒制品业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业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7、橡胶制品业
18、塑料制品业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0、冶炼业
21、金属制品业
22、普通机械制造业
23、专用设备制造业
2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27、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8、其他制造业
第三部分:电力、煤气、建筑装修、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第四部分:批发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
第五部分: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第六部分:服务行业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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