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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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定: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2、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2、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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