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
《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对公司作普通合伙人主体适格性限制(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对外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即使公司法第十五条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给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留口子,但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也是只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终极责任只能是“有限”,就无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本应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会通过先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再通过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实现风险隔离,如下例:
举例说明之前,首先纠正一种观念,不要认为公司就一定比合伙企业规模大、有实力。法律没禁止合伙企业的规模,反而是有限公司对股东、股份公司对发起人都有人数上限的限制,而普通合伙企业没人数上限限制。假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1万元的责任,而这个合伙人恰好是甲公司,甲公司偏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所有资产已经全部抵债还差1亿元,甲公司的股东都是亿万富豪,但甲公司注册资本1百万元且股东均已足额出资到位,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的行为。应由普通合伙人甲公司对合伙企业承担的区区1万元的债务,总不能让甲公司的那些亿万富豪股东们来埋单吧,但不埋单那不变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