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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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霸天mxw
2015-08-27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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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河西学院计算机系,本科学位,自2008年毕业以来任九年级数学教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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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弥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的含义是以维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错”不同。一般情况下,“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恶意”则与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无必然联系,其指的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不正当以及对于影响其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应当知情(例如,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因此,善意是指行为人行为动机正当以及对于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损之事实不知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是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一种必要限制。
tianju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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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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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照事活动、指导比率命判的基本准则。
《民法通则脆十民法的调整原则》作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扩原则;平等原则泪愿原则;等价局偿原则;迹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证。民法作为专门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它在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方面相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互不隶属,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平淬原则将商品交换关系巾的它体平等性反映在法律上,足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次要求在民法的具体体现.足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枷志。平等原则体现在:
(1)取得主体资格平等;
(2)主体的地位平等;
(3)法律保护平等。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能够充分自出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这一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本质持征即意思白治。自愿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合同名字人得基于其怠心设止合同。当然,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征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中都没立了种种对自由原则的例外和限制规定。这些例外和限制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活动的,企程度的干涉,是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权利社会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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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是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为了确保运用民法规范的正确、得当,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民法的适用,除了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从立法的等级效力看,某一个位阶高的法律的效力优于位阶低的法律的效力,则前者被称为上位法,后者被称为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根据适用领域、主体、对象的不同,民法分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民法关系,如果前后有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原则上适用后颁布的法律即新法的规定。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笼统地说,法律规范都有法律强制性、都有约束力,但是,具体说来,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并不相同,存在强弱之分。因此,法律规范根据其强制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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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霸天m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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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 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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