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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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房屋征收目的
国防建设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
三、征收范围
南阳路以西至芜合铁路,清和路以北至中铁四局物资工贸公司芜湖分公司北围墙。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鸠江区湾里街道办事处。
六、其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2年11月2日
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国防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国防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南阳路以西至芜合铁路,清和路以北至中铁四局物资工贸公司芜湖分公司北围墙。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1、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和“先搬迁,给奖励,超时搬迁不奖励”的原则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依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就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评估价各自算账互找差价,超出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予以购买。
七、房屋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2/3层,建筑年代:1994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436元/m2;
(2)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2/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495元/m2;
(3)铁四局芜湖材料厂宿舍,结构:混合,楼层:3/5层,建筑年代:1993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843元/m2;
(4)湾里站1幢、2幢,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6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6921元/m2;
(5)湾里站1幢、2幢,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65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027元/m2;
(6)湾里站,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65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2973元/m2。
以上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2、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地点为曹村港拟出让地块,用途:住宅,具体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8609元/m2。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m2。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其标准为:每月16元/m2。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6元/m2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6元/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6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32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6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16元/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6、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湾里站,结构:混合,楼层:1-2/2层,建筑年代:80年代,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1445元/m2;
(2)湾里站,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80年代,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1335元/m2;
(3)湾里站,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85年,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998元/m2;
(4)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3层,建筑年代:1994年,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427元/m2;
(5)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80元/m2;
(6)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25元/m2;
(7)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1/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750元/m2;
(8)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4/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办公,房屋预评估价格4957元/m2;
(9)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930元/m2;
(10)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72元/m2;
(11)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462元/m2。
以上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2、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土地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1)铁路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预评估单价249元/m2;
(2)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预评估单价238元/m2;
(3)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预评估单价348元/m2。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3、产权调换地点
沈巷工业园:预评估单价132元/m2;
被征收人若选择在该地点安置,须符合沈巷工业园产业规划。
4、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7‰(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m2。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6、奖励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400元/m2。
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未经登记房屋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5.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7.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8.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湾里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确认后予以补偿。
十、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房屋征收目的
国防建设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
三、征收范围
南阳路以西至芜合铁路,清和路以北至中铁四局物资工贸公司芜湖分公司北围墙。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
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鸠江区湾里街道办事处。
六、其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2年11月2日
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国防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阳路与清和路夹角地块二期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国防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南阳路以西至芜合铁路,清和路以北至中铁四局物资工贸公司芜湖分公司北围墙。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1、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和“先搬迁,给奖励,超时搬迁不奖励”的原则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依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就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评估价各自算账互找差价,超出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予以购买。
七、房屋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2/3层,建筑年代:1994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436元/m2;
(2)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2/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495元/m2;
(3)铁四局芜湖材料厂宿舍,结构:混合,楼层:3/5层,建筑年代:1993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843元/m2;
(4)湾里站1幢、2幢,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6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6921元/m2;
(5)湾里站1幢、2幢,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65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7027元/m2;
(6)湾里站,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65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2973元/m2。
以上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2、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地点为曹村港拟出让地块,用途:住宅,具体户型、面积以现场公示为准,预评估均价8609元/m2。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m2。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其标准为:每月16元/m2。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6元/m2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6元/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6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32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6元/m2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16元/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6、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湾里站,结构:混合,楼层:1-2/2层,建筑年代:80年代,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1445元/m2;
(2)湾里站,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80年代,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1335元/m2;
(3)湾里站,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1985年,用途铁路交通,房屋预评估价格998元/m2;
(4)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3层,建筑年代:1994年,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427元/m2;
(5)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80元/m2;
(6)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0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25元/m2;
(7)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1/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750元/m2;
(8)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钢混,楼层:4/4层,建筑年代:2001年,用途办公,房屋预评估价格4957元/m2;
(9)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混合,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930元/m2;
(10)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砖木,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872元/m2;
(11)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结构:简易,楼层:1/1层,建筑年代:2005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价格462元/m2。
以上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2、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土地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1)铁路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预评估单价249元/m2;
(2)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预评估单价238元/m2;
(3)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预评估单价348元/m2。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价格为准。
3、产权调换地点
沈巷工业园:预评估单价132元/m2;
被征收人若选择在该地点安置,须符合沈巷工业园产业规划。
4、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7‰(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m2。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6、奖励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400元/m2。
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未经登记房屋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5.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7.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8.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湾里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确认后予以补偿。
十、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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