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
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
3、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监管的意义: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险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