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爸爸再婚前有一套老房子,户主是我爸,若干年后也就是现在,房子拆迁了,通过补偿我家得到了新的安置房,房主的名字依然写的是我爸,请问这属于我父亲的个人财产吗?今天我去公证处...
我爸爸再婚前有一套老房子,户主是我爸,若干年后也就是现在,房子拆迁了,通过补偿我家得到了新的安置房,房主的名字依然写的是我爸,请问这属于我父亲的个人财产吗?今天我去公证处咨询房产赠与的事情,结果公证员告诉我如果我父亲想赠与给我就必须要后妈的到场签字,还跟我说什么物权法规定以前的房子是我父亲个人的,但是老房子没了,这新的的房子是出现在夫妻续存期间的,所以属于共同财产,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公证处一帮乌合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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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属于个人房产,婚前房产属于个人房产,拆迁补偿也属于个人房产。
婚前房产:
婚前买房,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为一个的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房产:
婚前买房,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为一个的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9-02-25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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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很多时候一套房屋拆迁后会取得多套安置房,于是对于安置房的归属就经常会产生争议。原则是:拆迁房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房属于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也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由于拆迁一套房屋而补偿多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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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次拆迁所得房屋完全是你父亲再婚前那套房屋补偿所得,没有任何你继母的因素在内,那这套房产虽然取得在婚后,但属于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公证处那边的要求也是有考虑的,主要应该是考虑到后来那套房产取得是在婚后,无从准确判断到底是不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出于安全考虑,可能想让你继母配合。
公证处那边的要求也是有考虑的,主要应该是考虑到后来那套房产取得是在婚后,无从准确判断到底是不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出于安全考虑,可能想让你继母配合。
追问
您好!您第一段是不是写错了?我觉得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婚前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补偿款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对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只是将个人的房产转化成为了货币形式,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您看这个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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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做法没有错,他们不是法院,不具备判断该房屋事实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职能,只能从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入手,对房屋的所有状况作出初步判定,这也是最妥当的判断。如果你的继母对于将该房产赠与你有不同意见,建议通过确权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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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吧,我嫁到我老公家也是征用了。我和我儿子都有的吧
追问
那您是为了您儿子而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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