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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
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一、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
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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