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安排工作又拖欠工资,我该如何维权?
我在湖州的一家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工作,正式职工。单位总是拖欠工资,延期发放。在07年9月底,单位发放了7、8月份工资后就安排我待岗,期间未发放任何待岗的费用(企业有一份内部...
我在湖州的一家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工作,正式职工。单位总是拖欠工资,延期发放。在07年9月底,单位发放了7、8月份工资后就安排我待岗,期间未发放任何待岗的费用(企业有一份内部文件曾规定了待岗工资的数额,但规定了要按时发放),只是在12月底发放了8、9月份的工资,10-12月份工资未见分文。
单位一直推脱未安排我上岗,又不发放生活费用,生活压力大,需养家还贷,所以想重新找工作来维持生活,想请教各位律师:
1、能否以单位拖欠工资超过3个月的名义向单位解除合同?(合同是在单位的强烈要求下,与07年12月底签订的,签订的是2007-2009年固定期合同,以前未同单位签订合同)
2、如果解除合同的话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7年多了)
3、我的户口和居住地在外地,如果提请仲裁,是否应在湖州提起?
万分盼请各位律师给出解答,谢谢!!
经查相关网页(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01/07/content_9492311.htm),发现我很难拿到经济补偿,因为据说新的合同法不具备上溯力,就是说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得到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知是否这样?请各位指教!
另:我得到了单位的购房补贴,当时补贴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现在因单位的责任我解除了合同,但补贴合同中的服务期的约定是否对我仍有约束力呢?请一并指教!
万分感谢! 展开
单位一直推脱未安排我上岗,又不发放生活费用,生活压力大,需养家还贷,所以想重新找工作来维持生活,想请教各位律师:
1、能否以单位拖欠工资超过3个月的名义向单位解除合同?(合同是在单位的强烈要求下,与07年12月底签订的,签订的是2007-2009年固定期合同,以前未同单位签订合同)
2、如果解除合同的话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7年多了)
3、我的户口和居住地在外地,如果提请仲裁,是否应在湖州提起?
万分盼请各位律师给出解答,谢谢!!
经查相关网页(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01/07/content_9492311.htm),发现我很难拿到经济补偿,因为据说新的合同法不具备上溯力,就是说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得到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知是否这样?请各位指教!
另:我得到了单位的购房补贴,当时补贴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现在因单位的责任我解除了合同,但补贴合同中的服务期的约定是否对我仍有约束力呢?请一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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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即次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具体那一天发放,可以由公司规定,但是不可以超过次月当月。
2、待岗是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非劳动者责任。应该正常发放工资,无论公司制度如何规定。因为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部门解释为“可以立即离开”,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金。
4、你现在就可以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你的补偿金是7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过去12个月收入平均值计算。
5、应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提请仲裁。
2、待岗是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非劳动者责任。应该正常发放工资,无论公司制度如何规定。因为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部门解释为“可以立即离开”,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金。
4、你现在就可以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你的补偿金是7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过去12个月收入平均值计算。
5、应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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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廉价用工
现状:“你有劳动合同吗?”随便询问一个在小饭店的打工人员,得到的回答多为“没有”。事实上,这种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单位有的不给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加班工资老板一个人说了算,有的甚至连员工绩效考核等基本规章制度都没有,这种粗放式管理尽管给单位节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一直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明年起,这种局面将得以转变。
变化:从1月1日起,用工一个月以上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还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两倍工资,一年后还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就成了单位的 “长期工”,还能得到双倍工资,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付出的代价是相当高的。
限定试用期限
现状:“试用期5个月,每月400元。”“试用期一个月,没有工资。”这样的招聘场景随处可见。目前,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有的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有的干脆把试用期当做免费、低价用人期,而在试用期还未结束时就以不能胜任为由随意辞退,这些都与试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驰,同时也损害了求职者权益。明年起,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想要辞退该职工,要付出双倍的代价。
变化:1月1日起,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单位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标准,比如用人单位给员工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其实际后果有两种:一是运用劳动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视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于试用期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期限是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企业还都得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降低流动门槛
现状:目前,限制员工流动的最主要手段是违约金,比如求职者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求职者就得支付招录费和给工作单位的损失费等。这种约束从明年起将不复存在。
变化:根据新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缓冲期是专为交接单位工作而设置的,员工如果不辞而别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招录费、培训费、损失费等。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后则不必赔付。员工辞职时用人单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仅不用为此承担违约金,单位还得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没有加班工资的;虽然给员工调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比如合同约定发工资时间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发放工资的时间是26日,员工就可视为没有按时支付报酬,辞职时员工可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与以前不同,用人单位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得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从1月1日起,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单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一个月的工资,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个月的工资。而对员工来说,可以随时选择跳槽。
现状:“你有劳动合同吗?”随便询问一个在小饭店的打工人员,得到的回答多为“没有”。事实上,这种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单位有的不给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加班工资老板一个人说了算,有的甚至连员工绩效考核等基本规章制度都没有,这种粗放式管理尽管给单位节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一直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明年起,这种局面将得以转变。
变化:从1月1日起,用工一个月以上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还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两倍工资,一年后还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就成了单位的 “长期工”,还能得到双倍工资,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付出的代价是相当高的。
限定试用期限
现状:“试用期5个月,每月400元。”“试用期一个月,没有工资。”这样的招聘场景随处可见。目前,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有的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有的干脆把试用期当做免费、低价用人期,而在试用期还未结束时就以不能胜任为由随意辞退,这些都与试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驰,同时也损害了求职者权益。明年起,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想要辞退该职工,要付出双倍的代价。
变化:1月1日起,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单位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标准,比如用人单位给员工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其实际后果有两种:一是运用劳动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视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于试用期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期限是三个月的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企业还都得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降低流动门槛
现状:目前,限制员工流动的最主要手段是违约金,比如求职者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求职者就得支付招录费和给工作单位的损失费等。这种约束从明年起将不复存在。
变化:根据新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缓冲期是专为交接单位工作而设置的,员工如果不辞而别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招录费、培训费、损失费等。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后则不必赔付。员工辞职时用人单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仅不用为此承担违约金,单位还得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没有加班工资的;虽然给员工调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比如合同约定发工资时间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发放工资的时间是26日,员工就可视为没有按时支付报酬,辞职时员工可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与以前不同,用人单位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得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从1月1日起,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单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一个月的工资,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个月的工资。而对员工来说,可以随时选择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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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合同,估计赔偿金问题就很渺茫。但是不排除你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保护,所以这个你要去当体劳动部门咨询。
3、你现工作单位在哪里就在哪里申请仲裁,但是你可以打电话给原籍的劳动部门咨询,请求他们给予劳务纠纷协助,一般城市都有这个服务。
2、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合同,估计赔偿金问题就很渺茫。但是不排除你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保护,所以这个你要去当体劳动部门咨询。
3、你现工作单位在哪里就在哪里申请仲裁,但是你可以打电话给原籍的劳动部门咨询,请求他们给予劳务纠纷协助,一般城市都有这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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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出来了,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或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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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是去劳动局呀,托欠工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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