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请问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 100
本人于2012年2月29日,下班时被私家车压伤,右脚7处多发性骨折,车主全责,现在准备理赔。有两个问题1车主的商业保险和单位的工伤保险有何区别?车主缴纳机动车全险,可以赔...
本人于2012年2月29日,下班时被私家车压伤,右脚7处多发性骨折,车主全责,现在准备理赔。
有两个问题
1 车主的商业保险和单位的工伤保险有何区别?车主缴纳机动车全险,可以赔付我养伤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但是工商保险也有此类的赔付,我现在不知道办理哪种赔付。
2 我想申请伤残鉴定,但是伤残鉴定一定要先申请工伤,然后由劳工局赔付。我现在都搞糊涂了,不知道如何能让赔偿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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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问题
1 车主的商业保险和单位的工伤保险有何区别?车主缴纳机动车全险,可以赔付我养伤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但是工商保险也有此类的赔付,我现在不知道办理哪种赔付。
2 我想申请伤残鉴定,但是伤残鉴定一定要先申请工伤,然后由劳工局赔付。我现在都搞糊涂了,不知道如何能让赔偿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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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解决办法:
1、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你还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还有一个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3、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通常说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你还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还有一个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3、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通常说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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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方全责,你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建议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你还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骨折无内固定是十级,有内固定是九级。该标准还有一个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最终要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通常说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如黑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等是顺序赔偿、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浙江省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考各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到你的情况,无论对方是商业保险还是车险赔,对方赔付后,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有工伤保险赔偿补足,误工费、营养费,其实还有医疗费可能不会双重赔偿的。关键还是要看当地的规定,请你问当地劳动部门当地是怎么规定的。
不过,曾经有工伤商业保险是以医疗费复印件报销,工伤保险这边是以原件报销的案例,但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你可以试试。
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骨折无内固定是十级,有内固定是九级。该标准还有一个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最终要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通常说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如黑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等是顺序赔偿、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浙江省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考各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到你的情况,无论对方是商业保险还是车险赔,对方赔付后,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有工伤保险赔偿补足,误工费、营养费,其实还有医疗费可能不会双重赔偿的。关键还是要看当地的规定,请你问当地劳动部门当地是怎么规定的。
不过,曾经有工伤商业保险是以医疗费复印件报销,工伤保险这边是以原件报销的案例,但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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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不可重复申领这是肯定的。但如果想多点赔偿金,建议可以偿试下列方法:
1.先申请工伤(前提是你单位没有意见),然後过一段时间申请等级鉴定,依鉴定结果核算赔偿费用。不过工伤赔偿部分里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需离职後才可领取,你要考虑清楚。
2.交通事故部分,接受交警部门调解,医疗等有发票的费用就不要让他出啦(因为发票要到工伤去报销),但是可以向他争取误工、交通、营养等没有发票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工伤赔偿里也可以申领,这样就有相当一部分费用可以重复申请,相对比走单一路线可以多领部分赔偿金。
3.但这个方法相对来讲是在钻法律空子,需要的条件比较多,能不能成主要看你的心态,人虽然受伤啦,能多争取一点是一点,但也不要太过,不然就很不容易达成,特别是在和交通事主调解的过程里。
1.先申请工伤(前提是你单位没有意见),然後过一段时间申请等级鉴定,依鉴定结果核算赔偿费用。不过工伤赔偿部分里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需离职後才可领取,你要考虑清楚。
2.交通事故部分,接受交警部门调解,医疗等有发票的费用就不要让他出啦(因为发票要到工伤去报销),但是可以向他争取误工、交通、营养等没有发票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工伤赔偿里也可以申领,这样就有相当一部分费用可以重复申请,相对比走单一路线可以多领部分赔偿金。
3.但这个方法相对来讲是在钻法律空子,需要的条件比较多,能不能成主要看你的心态,人虽然受伤啦,能多争取一点是一点,但也不要太过,不然就很不容易达成,特别是在和交通事主调解的过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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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不重复原则
即赔偿一次
不赔偿第二次
就是说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以后,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很多上下班途中交通肇事中,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赔偿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找不到肇事人肇事车辆的情况下,才考虑工伤保险赔付....
不过赔付跟伤残鉴定不矛盾
你可以先申请工伤,然后伤残鉴定,如果交通肇事那边赔偿不足,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当然,有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的话,90%的情况下不存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除非是逃逸了...
即赔偿一次
不赔偿第二次
就是说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以后,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很多上下班途中交通肇事中,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赔偿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找不到肇事人肇事车辆的情况下,才考虑工伤保险赔付....
不过赔付跟伤残鉴定不矛盾
你可以先申请工伤,然后伤残鉴定,如果交通肇事那边赔偿不足,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当然,有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的话,90%的情况下不存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除非是逃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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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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