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
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运用此法研究问题,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
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
扩展资料: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1,思维进程不同。归纳推理的思维进程是从个别到一般,而演绎推理的思维进程不是从个别到一般,是一个必然地得出的思维进程。
演绎推理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但也不仅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演绎推理可以从一般到一般,比如从“一切非正义战争都是不得人心的“推出“一切非正义战争都不是得人心的“;
可以从个别到个别,比如从“罗吉尔·培根不是那个建立新的归纳逻辑学说的培根“推出“那个建立新的归纳逻辑学说的培根不是罗吉尔·培根“;
可以从个别和一般到个别,比如从“这个物体不导电“和“所有的金属都导电“推出“这个物体不是金属“;
还可以从个别和一般到一般,比如从“你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和“有志者事竟成或者你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推出“有志者事竟成“。
在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归纳推理中的完全归纳推理其思维进程既是从个别到一般,又是必然地得出。
2,对前提真实性的要求不同。演绎推理要求大前提,小前提必须为真。归纳推理则没有这个要求。
3,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归纳推理除了完全归纳推理,结论都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
4,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程度不同。演绎推理的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的。
归纳推理除了完全归纳推理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外,前提和结论间的联系都是或然的,也就是说,前提真实,推理形式也正确,但不能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
联系
1,演绎推理如果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演绎推理未必都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则通常要依赖归纳推理来提供一般性知识。
2,归纳推理离不开演绎推理。其一,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程度,需要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对归纳推理的个别性前提进行分析,把握其中的因果性,必然性,这就要用到演绎推理。
其二,归纳推理依靠演绎推理来验证自己的结论。例如,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通过归纳发现元素周期律,指出,元素的性质随元素原子量的增加而呈周期性变化。
后用演绎推理发现,原来测量的一些元素的原子量是错的。于是,他重新安排了它们在周期表中的位置,并预言了一些尚未发现的元素,指出周期表中应留出空白位置给未发现的新元素。
逻辑史上曾出现两个相互对立的派别——全归纳派和全演绎派。全归纳派把归纳说成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否认演绎在认识中的作用。
全演绎派把演绎说成是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否认归纳的意义。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演绎推理 百度百科---归纳推理
归纳法是对观察、实验和调查所得的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完全归纳法,简单枚举法,判明因果联系的归纳法。
归纳法的主要作用在于:
1、科学试验的指导方法:为了寻找因果关系而利用归纳法安排可重复性的试验。
2、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归纳法从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从而总结出定律和公式。
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判明因果联系,然后以因果规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并且以观察、试验和调查为手段,所以结论一般是可靠的。
归纳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只涉及线性的,简单的和确定性的因果联系,而对非线性因果联系,双向因果联系以及随机性因果联系等复杂的问题,归纳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归纳法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归纳,总有许多对象没有包含在内,因此,结论不一定可靠。
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是从一般原理推演出个别结论,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演绎法的主要作用是:
1、检验假设和理论:演绎法对假说作出推论,同时利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假设。
2、逻辑论证的工具:为科学知识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证明。
3、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把一个原理运用到具体场合,作出正确推理。
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一般中概括了个别。
事物有共性,必然蕴藏着个别,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够推演出“个别”,而推演出来的结论是否正确,取决于:大前提是否真确,推理是否合乎逻辑。
演绎法也有其局限,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受前提(归纳的结论)的制约,而前提是否正确在演绎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
归纳法和演绎法在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归纳法是由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演绎法是由认识一般进而认识个别。
一、演绎必须以归纳为基础。
人们先运用归纳的方法,将个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才能从这一般原理出发。演绎是以归纳所得出的结论为前提的,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
二、归纳必须以演绎为指导。
人们在为归纳作准备而搜集经验材料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原则为指导,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进行搜集,否则会迷失方向。
三、归纳和演绎相互渗透和转化。
思维过程中,归纳和演绎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有归纳又有演绎,归纳与演绎相互连结、相互渗透,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