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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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精神病学界存在着两种精神病鉴定模式,一种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为有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医生往往采取这种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诊断扩大化,把各种人格缺陷都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另外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它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专家在做鉴定之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认定他究竟有无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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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者的角度而言,的确如你所说。
其实客观地来讲,民法上,因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任何侵权行为都有其监护人为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没有所谓的无敌,你总能找得到赔偿对象。而从刑事责任上,若精神病人因为监护人或者医院的过失出来犯罪,有过失的医院或者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而精神病人很有可能被强制医疗。
其实客观地来讲,民法上,因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任何侵权行为都有其监护人为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没有所谓的无敌,你总能找得到赔偿对象。而从刑事责任上,若精神病人因为监护人或者医院的过失出来犯罪,有过失的医院或者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而精神病人很有可能被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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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精神病医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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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精神病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精神病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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