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法律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在私人建筑队当壮工(小工),给镇上一个私企建厂房。一天因家中有事,让他的弟弟替他上一天班(因工地上太忙,怕请假不许),未跟老板说。上班点名时,他弟弟说“我哥有...
我的一个朋友在私人建筑队当壮工(小工),给镇上一个私企建厂房。一天因家中有事,让他的弟弟替他上一天班(因工地上太忙,怕请假不许),未跟老板说。上班点名时,他弟弟说“我哥有事,我替他上一天”在下午快要下班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腰椎骨折,住院建筑队老板垫的钱,老板说他不是建筑队的人,钱要从我朋友的工资中扣除。这事算不算工伤?我的朋友和他弟弟有什么责任?建筑队老板不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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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不管弟弟是替哥哥上班还是自己去上班,既然老板在点名是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老板已经同意接受弟弟的劳动,双方就存在一种劳动关系了,即使只是工作一天时间也不例外,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引起伤亡的,属于工伤。
其次,关于工资的扣除问题,我认为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既然是工伤,那么这钱就必须由雇佣你弟弟的单位来承担,而不能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扣除。
最后你需要注意的问题,工头有没有挂靠在某一家建筑公司,到时候你们需要找这家建筑公司去要求赔偿的!其实你们是在为这家公司打工,所有关于工伤的赔偿,都由这家单位出钱,他们自己再问建筑老板去索赔。
其次,关于工资的扣除问题,我认为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既然是工伤,那么这钱就必须由雇佣你弟弟的单位来承担,而不能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扣除。
最后你需要注意的问题,工头有没有挂靠在某一家建筑公司,到时候你们需要找这家建筑公司去要求赔偿的!其实你们是在为这家公司打工,所有关于工伤的赔偿,都由这家单位出钱,他们自己再问建筑老板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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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属于工伤
弟弟去替哥哥上班,在点名时老板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建筑队已经认可了这种雇用关系。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谁有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建筑队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建筑队没有相应资质,镇上的私企老板--发包人与建筑队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建筑队老板不管怎么办?
(1)申请劳动仲裁;
(2)向当地律师寻求帮助,向法院起诉建筑队老板。
弟弟去替哥哥上班,在点名时老板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建筑队已经认可了这种雇用关系。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谁有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建筑队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建筑队没有相应资质,镇上的私企老板--发包人与建筑队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建筑队老板不管怎么办?
(1)申请劳动仲裁;
(2)向当地律师寻求帮助,向法院起诉建筑队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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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表诉上来说,我个人认为不是工伤,但是可以肯定工伤并不是以购买了工伤保险为前提的。首先工伤是适用于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次是要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职务而造成的伤害。
本案中,我更偏向于雇佣关系。
如果哥哥是长期在建筑队工作(当然前提是建设队也要是一个公司,如果是一个个体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不算),并且每月按时拿工资的,那应该是劳动关系,那弟弟去替哥哥上班,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算是帮工,应该是用人单位雇佣了弟弟,在点名时老板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相当于今天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弟弟的劳动所得。我个人认为劳动关系是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的,不是可以随意替代的。
如果哥哥只是临时在建筑队上的,只是按天数计工资,可以认定为是雇佣关系,那建筑队可以雇佣他哥哥,也可以雇佣他弟弟嘛。
本案中,我更偏向于雇佣关系。
如果哥哥是长期在建筑队工作(当然前提是建设队也要是一个公司,如果是一个个体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不算),并且每月按时拿工资的,那应该是劳动关系,那弟弟去替哥哥上班,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算是帮工,应该是用人单位雇佣了弟弟,在点名时老板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相当于今天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弟弟的劳动所得。我个人认为劳动关系是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的,不是可以随意替代的。
如果哥哥只是临时在建筑队上的,只是按天数计工资,可以认定为是雇佣关系,那建筑队可以雇佣他哥哥,也可以雇佣他弟弟嘛。
参考资料: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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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这种情况属于帮工关系,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上班点名时,他弟弟说“我哥有事,我替他上一天”,用人单位已经认可这种帮工关系。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此,建筑队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属于帮工关系,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上班点名时,他弟弟说“我哥有事,我替他上一天”,用人单位已经认可这种帮工关系。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此,建筑队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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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伤,原因你已经说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因为你弟弟是为建筑工地干活,也就是建筑工地是受益者,所以,你弟弟来干活,建筑工地不可能不知道。关于这次事故责任应该由你弟弟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为建筑工地是受益者,所以,所有的医疗费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还是应该由建筑工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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