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日期以及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之间的关系?…没分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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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信用证被兑用的最后期限;所谓的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日期”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上的日期,一般是实际装运货物(船舶起航)的日期;交单期是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即受益人必须于这个期限内交单。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货物一旦被装运,船公司或其代理便会签发提单,这个日期代表货物于这个日期被装运,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为15天(或其它天数),则受益人必须在自“提单日期”后起的15天(或其它天数)内向议付行交单,且这个交单日期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即交单日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同时还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论突破哪个期限都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严重不符点,开证行将会据此拒付货款。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货物一旦被装运,船公司或其代理便会签发提单,这个日期代表货物于这个日期被装运,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为15天(或其它天数),则受益人必须在自“提单日期”后起的15天(或其它天数)内向议付行交单,且这个交单日期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即交单日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同时还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论突破哪个期限都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严重不符点,开证行将会据此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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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最迟日期,则受益人必须在装船日(即提单日)后第21天内、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
也就是说,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议付的最后期限受装船日(即提单日)后第21天,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双重限制。
也就是说,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议付的最后期限受装船日(即提单日)后第21天,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双重限制。
参考资料: 《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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