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名海阳弘盛华庭购房者,2010年10月,我在房地产开发商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开发的弘盛华庭处(在海阳东村向盘石镇走的路口东侧)以按揭方... 我是一名海阳弘盛华庭购房者,2010年10月,我在房地产开发商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开发的弘盛华庭处(在海阳东村向盘石镇走的路口东侧)以按揭方式购买1套住房并附车库1处,双方于2010年10月份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10 月末完成了按揭贷款的各项手续。在弘盛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清楚标明了车库的位置及面积(20个平方多一点),且车库款在买房时一次性全部付清。然而一年后,也就是今年9月末,到了开发商交钥匙时间,弘盛公司竟然向我要求补交5个多平方的公摊面积,大约15000多元的面积补差(车库价格2900元/平方,而房价是2800元上下/平米)。理由是车库面积实测多出了5个平米的公摊面积。

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车库有公摊面积,而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合同制作过程出现工作失误把此项漏掉了(这理由大家认为怎么样?牛吧!),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由弘盛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已经签字生效,弘盛华庭却能以工作失误为由单方面更改合同,大家说,还有比这更不守信用,更无耻的吗?

目前,因拒绝弘盛华庭这一无理要求,我迟迟拿不到房屋钥匙。
我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各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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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
高粉答主

2012-10-09 · 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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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本人认为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格式条款合同对于自然人一方是不太有利的,作为制作合同的开发商,应该为自己的失误或者说是错误行为买单,而不能因为对方的过失,让你遭受损失!合同就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合同签订之后未经你同意对方强加上去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当初合同的约定,你已经履行了你的付款义务,而对方没有履行交付房子的义务,对方构成违约。这个属于购房合同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交房的义务,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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