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帮我看看,我的劳动仲裁申请,还可以申请误工费吗?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公司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事实与根据:本人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在巴德富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申请事实与根据:
本人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在巴德富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一直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由于薪资方面的问题与原领导刘林发生了口角上的争辩,然后我就辞工走了。
到2012年6月4日在知道刘林被调走后,我又按程序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6月5日上班时遇到过前领导刘林。到下午快下班的时候突然接到行政部打来的电话,他们说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到行政部办理手续。我就到行政部去问情况,说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他们又说不出,只是说:“《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我交出厂牌和办离职手续,我没有同意,我说我还要找公司的领导问下。之后我就去找现在的生产部经理谭健,谭经理听我说明来意后叫我坐在边上等他打电话了解下。后来听谭经理在电话中说:“刘林以前是管生产部的,但是现在他不是,现在生产部是我在管,难道我要用个人也要他刘林同意吗?”后来谭经理就把我们部长和组长都叫进去,并叫我回家等消息。我才知道是原来的领导刘林在后面打我的小报告。
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回去上班。
我认为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说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光凭某个领导一句话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尊重。在此我恳求劳动仲裁庭判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我想问下,象公司这样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又没有签字同意的,算不算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不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我这个月因为和前单位没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也没单位敢接收啊)找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啊~~ 展开
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申请事实与根据:
本人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在巴德富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一直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由于薪资方面的问题与原领导刘林发生了口角上的争辩,然后我就辞工走了。
到2012年6月4日在知道刘林被调走后,我又按程序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6月5日上班时遇到过前领导刘林。到下午快下班的时候突然接到行政部打来的电话,他们说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到行政部办理手续。我就到行政部去问情况,说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他们又说不出,只是说:“《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我交出厂牌和办离职手续,我没有同意,我说我还要找公司的领导问下。之后我就去找现在的生产部经理谭健,谭经理听我说明来意后叫我坐在边上等他打电话了解下。后来听谭经理在电话中说:“刘林以前是管生产部的,但是现在他不是,现在生产部是我在管,难道我要用个人也要他刘林同意吗?”后来谭经理就把我们部长和组长都叫进去,并叫我回家等消息。我才知道是原来的领导刘林在后面打我的小报告。
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回去上班。
我认为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说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光凭某个领导一句话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尊重。在此我恳求劳动仲裁庭判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我想问下,象公司这样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又没有签字同意的,算不算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不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我这个月因为和前单位没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也没单位敢接收啊)找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啊~~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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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由于误工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提出误工费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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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你想的太多了。
你要问下自己几个问题:
一、这份工作我是不是非常可心。
二、这个单位是不是我非常喜欢。
三、现任领导我是不是可以信赖。
四、除了这里,其他工作是不是我找不到更好的了。
如果我是管人事的,招你入厂时,不用太多理由 就可以让你回家,比如“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等,无关痛痒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非条件在考察的时候又没有明确的标准。用来辞试用期工人是最有效,也是最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想要这份工作,你可以主动去找那位谭经理,他不是因为你的事对刘不满了吗?那你就直接找他就好了,怎么谈是你水平问题。
因你没有劳动,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工资的请求,不一定会保护你,在仲裁实践中,多数是不保护的。
一句话,你不想在这棵树上吊死,那就去找新工作,把眼光放远点好吗?别耽误了前面的好机会。
你要问下自己几个问题:
一、这份工作我是不是非常可心。
二、这个单位是不是我非常喜欢。
三、现任领导我是不是可以信赖。
四、除了这里,其他工作是不是我找不到更好的了。
如果我是管人事的,招你入厂时,不用太多理由 就可以让你回家,比如“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等,无关痛痒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非条件在考察的时候又没有明确的标准。用来辞试用期工人是最有效,也是最安全的。
如果你真的想要这份工作,你可以主动去找那位谭经理,他不是因为你的事对刘不满了吗?那你就直接找他就好了,怎么谈是你水平问题。
因你没有劳动,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工资的请求,不一定会保护你,在仲裁实践中,多数是不保护的。
一句话,你不想在这棵树上吊死,那就去找新工作,把眼光放远点好吗?别耽误了前面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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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二次进公司到离职,有没有领到过公司的工资呀,像你这种情况比较麻烦,你只是领导让你回家等消息,而最后一直没有通知你上班,领导只是口头讲的,没有任何依据,领导也完全可能不承认,反而反过来讲你,没来上班按旷工处理,公司如果再拿出什么公司制度来,证明你旷工可以开除你,对你反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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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请求事项: 1、请求...因为也不会得到支持,不在审理范围内! ...还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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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局去问工作人员,他们会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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