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关于法律的问题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为什么?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这样实际上涉嫌侵犯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一般来讲,对任何人判定有罪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抓获的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因为从法律上一个人仅有嫌疑而未被宣告定罪。
抓获嫌疑人做新闻节目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尊重人权,保护嫌疑人特别是青少年的隐私,这样公开播放正面图像,认识他们的人就会看出是谁,即便是隐去了真实姓名。这样无疑对于心智未全的少年是一种伤害。
再延伸开去,国家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正是基于他们年幼无知,缺乏完全的心智,容易误入歧途。在处理未成年犯罪上也采取的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如果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较轻而被从轻判罚,比如社区矫正,或者因为年龄问题而不判罪,或者根本无罪,这对少年的伤害就显而易见了。对他们应该宽容,因为谁都有年幼懵懂无知而犯错的过去。
新闻节目,特别是法制节目,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应多考虑各种因素,多一些人性关怀,避免对当事者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抓获嫌疑人做新闻节目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尊重人权,保护嫌疑人特别是青少年的隐私,这样公开播放正面图像,认识他们的人就会看出是谁,即便是隐去了真实姓名。这样无疑对于心智未全的少年是一种伤害。
再延伸开去,国家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正是基于他们年幼无知,缺乏完全的心智,容易误入歧途。在处理未成年犯罪上也采取的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如果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较轻而被从轻判罚,比如社区矫正,或者因为年龄问题而不判罪,或者根本无罪,这对少年的伤害就显而易见了。对他们应该宽容,因为谁都有年幼懵懂无知而犯错的过去。
新闻节目,特别是法制节目,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应多考虑各种因素,多一些人性关怀,避免对当事者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2025-08-14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尚尧律师提供
展开全部
不可以.从"初三年级学生"这句话来看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的两位学生应该属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在审理中是不予公开的.就本案而言目前尚未提起公诉更没有进行审理仅仅是被公安抓获,公安机关理应遵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这两位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并要求新闻单位在报道时也应注意.但是却出现了上文的情况,实在遗憾.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知法违法这早不是什么新闻;新闻单位为追求新闻能吸引眼球,也根本不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准则.实际上这两个部门同时失职或者说违法,已经造成了对两位嫌疑人的损害(比如个人隐私).但这样的事太普遍,普遍得都没人觉得不对了,所以即便是这样,相关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难怪国外总有报道说中国无视人权,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如果打了马赛克的话应该可以 着是一个关于人权的问题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