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产纠纷问题,恳请大家的帮助~~~!!
一套房屋为X君之子所有,X君有5个儿女,其中一女四男。1981年时,为了兄弟分房,去信征求了老大及女儿两人的意见,两人均表示退让享受权益(留书信为凭),于是于该年立了一份...
一套房屋为X君之子所有,X君有5个儿女,其中一女四男。1981年时,为了兄弟分房,去信征求了老大及女儿两人的意见,两人均表示退让享受权益(留书信为凭),于是于该年立了一份分房立约书,此房屋划分了3部分分别归老二,老四和老五所有。该立约书上有兄弟3人的画押和另2位证明人(其中一位健在)。
92年时,女儿表示自己需要分得X君留下部分房屋,于是于该年立了一分公证书(有公证处证明),内容写明X君房产由另外三个儿子及女儿共同继承。
现就存在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在81年立“分房立约书”之后就不存在X君的房产了,该房产应该是老二,老四和老五的房产,因此该公证书上所写明的“X君房产”已不存在。即该公证书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公证书是无效的。
这样的说法对吗?希望大家给个解答,并能够详细的告诉我解答的原因所在。谢谢大家了~~~!一定要客观,还希望能与解答者有更深入的探讨。我会追加奖励的~
我的第一句话“一套房屋为X君之子所有”确实没表意清楚(可以当作没有这句话),其实X君与其妻已去世多年,几位儿女在81年时立了一份“分房立约书”,对祖上的这一房产进行了分配。
现在的问题就是,在81年立了那份“分房立约书”之后,是不是说92年公证书上写明的“X君房产”就已不存在了,所以该公证书是无效的? 展开
92年时,女儿表示自己需要分得X君留下部分房屋,于是于该年立了一分公证书(有公证处证明),内容写明X君房产由另外三个儿子及女儿共同继承。
现就存在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在81年立“分房立约书”之后就不存在X君的房产了,该房产应该是老二,老四和老五的房产,因此该公证书上所写明的“X君房产”已不存在。即该公证书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公证书是无效的。
这样的说法对吗?希望大家给个解答,并能够详细的告诉我解答的原因所在。谢谢大家了~~~!一定要客观,还希望能与解答者有更深入的探讨。我会追加奖励的~
我的第一句话“一套房屋为X君之子所有”确实没表意清楚(可以当作没有这句话),其实X君与其妻已去世多年,几位儿女在81年时立了一份“分房立约书”,对祖上的这一房产进行了分配。
现在的问题就是,在81年立了那份“分房立约书”之后,是不是说92年公证书上写明的“X君房产”就已不存在了,所以该公证书是无效的?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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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说清楚房产证上面产权人是谁,以及X君是否还在世、如已去世是何时去世的。
补充回答:既然父亲都早已去世,那么一开始老大和女儿留书信放弃遗产份额,遗产在其他三个儿子之间继承。
但估计房产证始终没有更改,所以其他的三个儿子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他们有权一起处理该房产,所以后面那份新的公证,可以视为这三个儿子将一部分房产赠与了那个女儿。这份公证是有效的。
补充回答:既然父亲都早已去世,那么一开始老大和女儿留书信放弃遗产份额,遗产在其他三个儿子之间继承。
但估计房产证始终没有更改,所以其他的三个儿子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他们有权一起处理该房产,所以后面那份新的公证,可以视为这三个儿子将一部分房产赠与了那个女儿。这份公证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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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表述肯定成问题,因为一开始你就说房子归X君之子所有。那么这个问题还有探讨的余地吗?待你改正错误说法后可以和我信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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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最好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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