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分悬赏,急问:关于养老保险证明和工龄认证(伪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请教真正懂的内行人士!
情况有点复杂,听我慢慢道来:我06年8月-08年10月在A省某县一私企工作,期间单位没给交纳养老保险;然后08年10月底考上B省公务员,档案跟随正常转移到B省;现在我又重...
情况有点复杂,听我慢慢道来:我06年8月-08年10月在A省某县一私企工作,期间单位没给交纳养老保险;然后08年10月底考上B省公务员,档案跟随正常转移到B省;现在我又重新考上了C省的公务员,这个C省公务员单位的人事科说只有我能提供06年-08年10月两年在A省那家私企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盖社保公章),而且必须在现在的档案里 (档案现在当然在B省人事局),才能认可在那私企两年的工龄;现在我打算用假的公章伪造一份在A省两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可以搞到假的社保局公章),然后托关系放入现在B地人事局的档案里。请问,这样做有风险吗?我已经仔细考虑了各个环节,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C地的公务员单位应该不会去A地社保部门核实我考上B地公务员之前在A地县城私企工作的缴费记录,毕竟都过去好几年了,而且按道理我08年考上B地时B地的人事部门应该已经核实过,现在C地的人事科只需要接收档案即可!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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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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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吧 为了两年的工龄去办理个假的社保证明 还要私刻公章 这个是相当有问题的 这个风险也太大了 社保缴费记录这东西随便一查就查到了 不用特意去社保局查的 查到了就是工作木有 严重点还要负上刑事责任 而成功了不过就多了两年工龄而已 个人感觉这风险和回报完全不成正比啊 建议别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而且估计连芝麻都捡不到 你还不如找你原来那家私企 给他点钱 然他帮你补交那两年的社保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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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社保缴费记录这东西随便一查就查到了 不用特意去社保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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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现在社保还没联网啊
追答
联网就没有 按正常情况 你在A省的社保应该会转移到B省 他们只要不电话去B省查就没问题 我只是觉得为了两年工龄去碰这些上纲上线的东西非常的不划算 最保险还是让A省的公司给你补交社保然后转移到B省放进档案了 或者你A省社保有熟人的话也有办法可以弄出来 不用通过A省公司 而且还有个问题 社保这东西你到C省了要从B省转移过来积累年限的 到时候B省的社保查不到你06-08年的纪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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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以后联网再把你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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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败类,国家怎么可使用这样的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败类,国家怎么可使用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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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的公务员啊,连公务员都弄虚做假,还要求人民群众老老实实听话。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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