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处罚是按那个执行的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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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个法条是对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针对各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是针对注册类型为全民、集体等,简单说就是针对国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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