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和审计结论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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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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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双方都能达成一致,这是由于中国国情决定的,毕竟甲方也就是建设方比较强势。审计完还需要甲方付款,乙方施工方一般不会跟甲方纠缠。所以乙方会尽量权衡。
实在不行,
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和审计结论不一样时,由双方重新找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以该审计结论为最终结果。
实在不行,
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和审计结论不一样时,由双方重新找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以该审计结论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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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有一方出错,要么是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不完善,要么是审计结论有问题,再勾通,最终要达成一致,才能结束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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