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朋友请我帮她想想办法。。。我请大家帮忙想想,我朋友该怎么做?
我朋友结婚了,还有个三岁的孩子。。但是一直没领结婚证。。。她最近遇到一个她真心爱上,也爱她的男生,那个男的也知道她结婚,知道她有孩子了,却不介意。。。我朋友想离婚,却不知...
我朋友结婚了,还有个三岁的孩子。。但是一直没领结婚证。。。她最近遇到一个她真心爱上,也爱她的男生,那个男的也知道她结婚,知道她有孩子了,却不介意。。。我朋友想离婚,却不知道她这婚怎么离才算是对她是一种保障?孩子户口怎么办?他们结婚证还领不到。。他们之间的财产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么?孩子到底该归谁呢?我朋友想带走孩子。。。可以么?朋友一直没工作,在家带孩子。。还有我朋友不想先拿结婚证,报了孩子户口后再离婚,想问问孩子的户口可以报在她父母的户口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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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在法律上只能视为同居关系。
孩子问题
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但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
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
4、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下面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孩子问题
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但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
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
4、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下面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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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你朋友根本没有依法登记所以你朋友也根本就不存在离婚问题。因为没有正式结婚,所以也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是自己的财产,自己可以带走,或者通过协商分割财产。
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归属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监护权。
非婚生子,违犯了计划生育法,需要交齐罚款之后,补办相关手续,才能上户口,至于报在谁的户口上,就要看谁有监护权了。
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归属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监护权。
非婚生子,违犯了计划生育法,需要交齐罚款之后,补办相关手续,才能上户口,至于报在谁的户口上,就要看谁有监护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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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后,形成的事实婚烟,要离婚得先补办结婚证,之后再去办离婚。
2、补办完结婚证后,再把孩子户口上好。否则孩子只能报到女方户口上,以非婚生女处理,对孩子不利,也对你将进行的离婚战不利,孩子利益得不到保障。我想这不是你想见到的。
3、只要是补办好结婚证,你朋友没工作在家带孩子,也算是对家庭有贡献,这个不影响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
4、最后建议:冷静思考下,不要随便离婚,为了下一代。看情况你朋友现在老公对她还算不错(能安心在家带孩子)。还有你朋友不能保证下一个男生比现在这个更好。劝她珍惜眼前人。!!
2、补办完结婚证后,再把孩子户口上好。否则孩子只能报到女方户口上,以非婚生女处理,对孩子不利,也对你将进行的离婚战不利,孩子利益得不到保障。我想这不是你想见到的。
3、只要是补办好结婚证,你朋友没工作在家带孩子,也算是对家庭有贡献,这个不影响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
4、最后建议:冷静思考下,不要随便离婚,为了下一代。看情况你朋友现在老公对她还算不错(能安心在家带孩子)。还有你朋友不能保证下一个男生比现在这个更好。劝她珍惜眼前人。!!
追问
不是不错,是我朋友和孩子这几年基本是我朋友父母养着的。。男的挣得不够他自己用的~
追答
原来这样,家家有本难念经啊。
如果不能补办结婚证,只能以同居关系解除。共同财产按各自己财产分割。
孩子协商解决确定监护权,看情况你朋友应该能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
孩子为非婚生子,可能要交罚款后,可以落户口到母亲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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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颁布后,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你朋友根本没有依法登记,
也根本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因为没有依法登记,
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财产部分,
则可以带走,
或通过协商分割。
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归属由双方协商,
也可通过法院申请监护权。
关于非婚生子,
违反计划生育法,
需交罚款后,
补办相关手续,才能上户口。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你朋友根本没有依法登记,
也根本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因为没有依法登记,
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财产部分,
则可以带走,
或通过协商分割。
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归属由双方协商,
也可通过法院申请监护权。
关于非婚生子,
违反计划生育法,
需交罚款后,
补办相关手续,才能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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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哪来的离婚呢?结婚离婚就看一个证、她可以直接走了、 至于孩子他可以和他老公商量呗、他想要他就直接带走、把户口上到他现在的男人那里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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