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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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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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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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