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一道问题,求解答!
李勇与张兰1985年结婚,次年李勇继承父亲楼房3间,1987年冬,李勇生病,同年12月病故。当时,张兰正怀孕由于劳累与悲伤,引起早产,1988年1月12日生下一男孩,第二...
李勇与张兰1985年结婚,次年李勇继承父亲楼房3间,1987年冬,李勇生病,同年12月病故。当时,张兰正怀孕由于劳累与悲伤,引起早产,1988年1月12日生下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兰也因破伤风于1988年1月31日死亡。李勇的哥哥李健和张兰的母亲金玉兰安葬了弟媳,他认为三间房应有他继承,金玉兰认为房产有其女儿一份,她作为母亲有权继承,不用全部归李健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李健诉至法院。问:(1)3间房究竟属谁财产?为什么?
(2)李健和金玉兰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3)楼房三间应归谁继承?具体如何分配? 展开
(2)李健和金玉兰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3)楼房三间应归谁继承?具体如何分配?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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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提出问题作答,不探讨为什么只有李勇继承其父亲楼房3间,他哥哥李健却没有继承问题。
1、3间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勇去世后属于李勇所有的一半房产,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张兰和早产男婴共同继承。男婴去世后,属于男婴所有的房产,同样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男婴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母亲张兰一人,故男婴的房产由张兰继承。
即张兰拥有3间房子的完全产权。
2、张兰去世后,属于张兰所有的3间房子,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兰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母亲金玉兰,故有权继承张兰的全部遗产。
3、继承后,3间房子归金玉兰所有。
1、3间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勇去世后属于李勇所有的一半房产,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张兰和早产男婴共同继承。男婴去世后,属于男婴所有的房产,同样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男婴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母亲张兰一人,故男婴的房产由张兰继承。
即张兰拥有3间房子的完全产权。
2、张兰去世后,属于张兰所有的3间房子,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兰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母亲金玉兰,故有权继承张兰的全部遗产。
3、继承后,3间房子归金玉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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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的母亲不在的前提下
3间房应属于金玉兰的 李勇继承的房屋时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勇死后1.5间用于继承即其父母 子女 配偶 ,男孩应留有份额 若李勇母亲已去世 因其男孩也夭折 所以房子都是张兰的 张兰死后应由其父母继承 综上 李建无继承权 若张兰无父亲则由其母亲一人继承
3间房应属于金玉兰的 李勇继承的房屋时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勇死后1.5间用于继承即其父母 子女 配偶 ,男孩应留有份额 若李勇母亲已去世 因其男孩也夭折 所以房子都是张兰的 张兰死后应由其父母继承 综上 李建无继承权 若张兰无父亲则由其母亲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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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病故,其房产归张兰和腹中男孩继承,男孩出生后死亡,男孩的份额归其母张兰继承,张兰死后,房产归其母金玉兰继承,李健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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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应当由金玉兰继承,李健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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