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物权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原告人甲是一名书法作家,他家里有很多个人的书法作品。甲和被告人乙是好朋友,一天乙到甲家里做客,看到一幅作品非常好看,于是就向甲借到家里去观赏几天。乙的朋友丙到乙家里做客时...
原告人甲是一名书法作家,他家里有很多个人的书法作品。甲和被告人乙是好朋友,一天乙到甲家里做客,看到一幅作品非常好看,于是就向甲借到家里去观赏几天。乙的朋友丙到乙家里做客时,看到这幅书画作品非常喜欢,于是想出高价购买。乙对丙说这幅画是他自己的私藏,愿意卖给丙。于是被告人丙出了3000元买下了这幅画。事情发生后,被这幅画的所有权人甲得知,于是甲将乙和丙都告上了法庭。请问乙和丙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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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得知,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得知,丙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因画室不可替代物,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得知,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得知,丙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因画室不可替代物,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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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也未被授权买卖,因此其买卖甲作品的行为无效。
丙在不知乙没有出卖画品权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方法购得画品,属于善意购买,其权利部分被保护。
乙要赔偿甲的所有相关损失。
丙在甲同意下并支付必要的差价后,可购得该画品;在甲不同意下,应归还画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关损失。
丙在不知乙没有出卖画品权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方法购得画品,属于善意购买,其权利部分被保护。
乙要赔偿甲的所有相关损失。
丙在甲同意下并支付必要的差价后,可购得该画品;在甲不同意下,应归还画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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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向丙出售此画,为无权处分,此合同效力待定。须经所有权人甲追认后方为有效。
丙不能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买卖此画作的行为不是发生在一般观念中的书画交易场所如拍卖行、画廊等,而且丙也未有效核实乙的所有权证明,如买卖合同、发票等。因此,在甲要求返还画作时,丙应当返还画作,丙可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丙不能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买卖此画作的行为不是发生在一般观念中的书画交易场所如拍卖行、画廊等,而且丙也未有效核实乙的所有权证明,如买卖合同、发票等。因此,在甲要求返还画作时,丙应当返还画作,丙可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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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乙和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生效,并且丙已构成善意取得,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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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乙丙应该对甲进行经济赔偿
他们侵犯了甲的知识成果权和财产权
他们侵犯了甲的知识成果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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