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问题 债务人死亡 债权人应该怎样追回欠款???? 50
债权人:马某。债务人;张某(已故)。胡某(与张某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有一子7岁)关某(与张某有夫妻之实并未领证有一子18岁)张某2011年7月——2012年3月份前分四次借马...
债权人:马某。 债务人;张某 (已故)。胡某(与张某夫妻关系 现已离婚 有一子7岁) 关某(与张某有夫妻之实 并未领证 有一子 18岁)
张某2011年7月——2012年3月份前分四次借马某共计六万元(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张胡夫妻关系2012年3月28日离婚 ,4月15日张某病故 。(马某在5月中旬才得知张某病故)
张某借钱事 称借钱还贷 向马某借款六万 4月15日 张某病故 马某在5月中旬才得知
现状是 马某想索要欠款 胡某与关某均不想承担债务 称并未使用张某所借的钱 张某所借欠款用途不明 但据胡某所言 张某所借欠款是用于关某还房屋贷款
马某应怎样追回欠款? 举证责任在谁? 展开
张某2011年7月——2012年3月份前分四次借马某共计六万元(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张胡夫妻关系2012年3月28日离婚 ,4月15日张某病故 。(马某在5月中旬才得知张某病故)
张某借钱事 称借钱还贷 向马某借款六万 4月15日 张某病故 马某在5月中旬才得知
现状是 马某想索要欠款 胡某与关某均不想承担债务 称并未使用张某所借的钱 张某所借欠款用途不明 但据胡某所言 张某所借欠款是用于关某还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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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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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2、遗产中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2020-07-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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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是可以索要欠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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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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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起诉张某的妻子胡某和7岁的儿子为共同被告。如果张某还有父母则将其父母也一同列为被告。
因为按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和儿女。债务人张某死亡后,其妻子和儿子是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按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和儿女。债务人张某死亡后,其妻子和儿子是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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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应当由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除非胡某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由胡某承担。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应当由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除非胡某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由胡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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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答!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应当由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除非胡某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由胡某承担。(举证责任有胡某承担依据是什么?能告诉我具体法律条款及规定么?) 在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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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依据上述两条法律依据,你可以起诉 胡某、胡某7岁子,关某18岁子 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个儿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依据上述两条法律依据,你可以起诉 胡某、胡某7岁子,关某18岁子 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个儿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追问
先感谢下您的回答 真的比较急
追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你对借款行为的发生、履行负有举证义务。就是说 你要证明 张某确实向你借款并且你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借款。如果是银行打款,你要提供银行的过款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你要提供张某的收条。现金部分比较难,因为对方会以不是张某签字或指纹不符为理由。因为张某以死亡,提取指纹和原笔迹做鉴定很困难。
只要你证明了借款行为的存在,剩余的问题就是胡某的质证或提出的反证了。这些只有实际庭审时才能知晓,现在我无法给你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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