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友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算不算犯法,算不算强奸罪
在女友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算犯法,算强奸罪。
根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与男女之间是否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因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如果女方在事后不追究男方责任的,一般可不按强奸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案例:
因一时冲动,男子竟暴力强行与执意要分手的女友发生性关系。2015年2月9日,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以被告人尹某涉嫌强奸罪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来到被害人谭某家里,商谈两人的感情问题,谭某以感情不合为由向尹某提出分手。尹某认为自己与谭某认识有9个多月了,为她付出了一些感情,因此不同意分手,并要挟谭某如果分手必须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谭某听后极力反抗。
在尹某强行将谭某从一楼拖拽至一楼卧室过程当中,谭某为了反抗尹某的不法行为,将尹某的左右手、右肩等部位咬伤,并持刀以自杀来警告尹某,为了强行与谭某发生性关系,尹某对谭某实施了捆绑双手、扇耳光、强行拖拽、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并先后两次强行与谭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尹某为了得到谭某的谅解主动向其赔偿了1万元。
检察官说法: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谭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出分手的情况下,男方违背女方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强行与执意要分手女友发生性关系 被起诉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公安会随时介入调查的,要和女友继续友好沟通,取得谅解!
如果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只要最后一次,对方是自愿的话,之前的所有“强奸”都可以抹杀掉的,所以,你要设法再制造一次对方志愿的性行为,并保存证据(证人证言、AV等),以防万一被动的局面产生。
我可不是教唆你继续犯罪的呀!是为了你好、你女友好,社会也好的良好目的而进言的,不要倒打一耙的,那我可完蛋了!
201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