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影视公司看中某文学网站一名作者小说的作品但没经过同意改变编了电视剧会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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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人又没又死没关系,这个主要是著作权的问题。(这就像不能随意篡改文学作品和书籍一样)
原著作权人对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法定权利。对于其改编成小说,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没有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则构成侵权。
至于你说的改编成电视剧,由于经过改编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本身有作者的创作,有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因为本身没有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改编,故也是侵权的。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六条 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综上所述: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原著作权人对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法定权利。对于其改编成小说,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没有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则构成侵权。
至于你说的改编成电视剧,由于经过改编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本身有作者的创作,有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因为本身没有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改编,故也是侵权的。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六条 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综上所述: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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