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有什么区别 5
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有2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概述: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危险货物的概述: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二、两者包括的内容不同:
1、危险化学品名录包括的内容:中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10类。
2、危险货物包括的内容: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扩展资料:
危险货物的注意事项:
1、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证。要学习掌握一定的化工知识,熟悉承载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注意事项,如货物的比重、闪燃点、毒性、膨胀系数等,成为半个“行家”。
出车时要带齐驾驶证、准运证、从业资格证、押运证以及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凭证和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报告等证件,以备检查。
2、车辆安全状况和安全性能合格:
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要特别注意检查容器的安全性能,逐个部位检查液位计、压力表、阀门、温度表、紧急切断阀、导静电装置等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杜绝跑、冒、滴、漏,故障未处置好不得承运。要保持驾驶室干净,不得有发火用具,危险品标志灯牌完好。
3、应急处理准备充分:
要检查随车消防器材的数量及有效性。要随车携带不发火的工具、专业堵漏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钉子鞋和化纤服装。押运员要携带掌握承载货物的事故技术处置方案(包括危险特性,处置措施,消防处置措施)、产品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及交通事故、治安、消防、救护、环保等报警电话。
4、装载货物要注意细节:
装载货物要到现场负责监督,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要按照堆码整齐、靠紧妥帖、平整牢固、均匀平衡、易于点数的基本要求进行。各种危险化学品不能混装,做到一车一货。
承载易燃易爆品时,车辆排气管要戴防火罩,桶装危险品的桶与桶之间要用编织袋充填空隙。容器罐装液体时,应预留容积不得少于总容量5%的膨胀余量。装载有毒有害货物时,要站在上风处。更要注意,装载的任何化工产品都要加盖雨布,以防交会车时飞落的烟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9-04-19 · 2.2亿仓库资源,头等仓让租仓更简单
1.首先要明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危险化学品被分为8大类(每一分类的具体描述可以查看前半句提到的GB13690)。
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而需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可分为9大类。
2.具体分类如图所示
3.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交叉也有区别
①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汽车安全气囊、棉花等。
②只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③既是危险货物,也是危险化学品,例如,原油、甲醇。
总的来说,危险货物的范围比危险化学品广得多,有交叉也有不同。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相应名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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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托运人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告知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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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出部门不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以下简称《品名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公布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品名表》主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而《名录》则主要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其列入的是危险化学品。
三是定义不同。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因此,从上述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和范围的划分,可以看出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
2003年3月3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35号)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关于危险货物,有关的定义及分类可以参考《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GB 21175-2007)等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