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的法律问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8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遗...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8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万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万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的处理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0万元的房产、存款6万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万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 问:(1)本案中遗产应如何分割?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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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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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先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林向国的财产,一般就是一半10万元,再来,将遗产中的2万元给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万元给林亚楠,其余遗产6万元由其女儿、现任妻子、父、母平分。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他的8万元个人债务应是先以上述(其余遗产6万元)来偿还,再是罗美娟和林亚楠的2万元各拿出1万元来偿还。
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清偿债务时,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他的8万元个人债务应是先以上述(其余遗产6万元)来偿还,再是罗美娟和林亚楠的2万元各拿出1万元来偿还。
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清偿债务时,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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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应先确认遗产范围:价值10万元的房产、存款6万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元,共计偿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产为其中一半即10万元。首先应偿还个人债务8万元,然后按遗嘱分割,其前妻和林亚楠各分得1万,遗产分割完毕。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债务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先从法定继承的遗产中偿还,不足部分从遗嘱继承的遗产中偿还,最后结果与第一问答案相同。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债务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先从法定继承的遗产中偿还,不足部分从遗嘱继承的遗产中偿还,最后结果与第一问答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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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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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部分按照遗嘱分配,剩余的部分,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吴培志,剩余共有部分和个人财产由林向国的女儿,吴培芝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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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向国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没有权利处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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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问题:
先从祈遗产中扣除8万元,清偿债务。
关于遗产分割问题:
先按遗嘱按,分别向罗美娟和林亚楠分出2万元。
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吴培芝和林亚楠继承。
先从祈遗产中扣除8万元,清偿债务。
关于遗产分割问题:
先按遗嘱按,分别向罗美娟和林亚楠分出2万元。
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吴培芝和林亚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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