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前期物业合同规定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商收楼之日起开始计收,但有些业主迟迟未来收楼及没签定物业合同
我们的前期物业合同规定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商收楼之日起开始计收,但有些业主迟迟未来收楼及没签定物业合同,如果计收其物业服务费合法吗?...
我们的前期物业合同规定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商收楼之日起开始计收,但有些业主迟迟未来收楼及没签定物业合同,如果计收其物业服务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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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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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住宅物业、高端住宅物业只要经过总体工程验收备案合格就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可以开出交房通知要求业主收房,业主以种种理由除水电不能使用、房屋出现结构性问题影响使用安全的以外,物业管理费从收房通知交房日起按月计算,有些地区物价部门规定从业主收房通知单日期的次月起计算,如果业主除以上三种原因的理由晚收房而规避交物业管理费得不到法律支持,物业公司可以以收房通知日期开始收缴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普通住宅物业除需要以上交房条件外还要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具备交房条件,从法理上说,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收房,物业公司的公共物业服务没有停止,不收房业主主动放弃了享受公共物业服务的权利,不能规避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所以你们从开发商交房通知单开具日期计收物业管理费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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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因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从开发商收楼之日起开始计收的,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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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业主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日期的约定条款内容:
1、如果明确了交房日期,那按合同履行,也就是说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计算;
2、如果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按甲方(开发公司)通知收房日期”则可以按通知书日期计算。
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用时,业主不能以本人为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如果明确了交房日期,那按合同履行,也就是说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计算;
2、如果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按甲方(开发公司)通知收房日期”则可以按通知书日期计算。
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用时,业主不能以本人为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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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符合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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