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第三款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具体是那些?条文解释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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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244,5.3.15第2条,最末一段,详细解释了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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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一般是指公共建筑物,如商场、办公楼等等,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有较多的人聚集的地方,且人员疏散时需要较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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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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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不是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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