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随意随意更改姓氏?

我本姓王,但是我觉得王姓的人太多了一点个性都没有,我想改个世界上都不存在的姓氏,以后我便是这个姓氏的始祖。我想改性狂,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姓氏,但又觉得中国都是单姓多,又想取... 我本姓王,但是我觉得王姓的人太多了一点个性都没有,我想改个世界上都不存在的姓氏,以后我便是这个姓氏的始祖。我想改性狂,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姓氏,但又觉得中国都是单姓多,又想取个复姓
我只是想知道可不可以取个以前不存在的姓,比如给我孩子取名不按传统的姓氏规范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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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团小知
高能答主

2019-12-03 · 知道热词团带你去远航
热词团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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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更改姓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毛珊527
推荐于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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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嫣然”以姓名与自己性格及处事不相符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更名要求,派出所向她作出口头不予批准的答复。随后,嫣然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其变更姓名登记申请。但是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随意改名带来多方问题

合肥市公安局户籍科负责人:我们合肥市每年也有一些公民提出申请,要更改自己的姓名。但说句实话,更换的手续的确比较复杂,而且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更换姓名的理由也一定要有正当的、合适的理由,并要求公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一个同意更名的证明。

我们依法作出答复,目前依据的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公安部为贯彻该条例所出台的一个补充说明。目前更换姓名受到限制的是一些正在劳改劳教的服刑人员,或者是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

具体分析一下,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嫣然”更换姓名作出那样的答复,也是有地方法规作为依据的。因为公民成年之后,如果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问题并不是说给公安机关带来了什么麻烦,而是因为公民的姓名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符号和象征,如果随意更换,会牵涉到公民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房产证、劳动福利、出国护照等证明都要更换。还有可能出现使用更换后的姓名顶替他人的学籍、参加考试、升学,冒领他人工资或侵犯他人姓名权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目前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较为繁琐,所以我们认为,上海市公安机关的答复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公民执意要改换姓名的话,公安机关作出适当提醒后,还是应当予以备案,准许其更换自己的姓名。

公民享有改名的权利

朱加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

我个人理解,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民想改什么名字,公安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当地公安机关确实认为“嫣然”更改姓名应当受到限制,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律抵触

杨先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地户籍部门依据的是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台的《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认为公民“嫣然”的条件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嫣然有权利更名,派出所有义务和责任为嫣然更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民法通则》是法律,《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法规。根据“小从大”的原则,到底“听”谁的应该很明显,法院也不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公民维护姓名权意识增强

储洁印律师:客观地说,公民的姓名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公民可以随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自己的姓名。一个人一生当中拥有几个甚至几十个姓名,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我个人认为,上海公民嫣然状告当地公安机关,这一案件的意义并非在于结果,而是反映了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姓名权意识的增强。

我个人认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因为,公民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或者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潜在”麻烦,就拒绝公民个人的申请。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有姓名权但不能随意改

许长江合肥读者:我个人认为,姓名权衍生出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时均应遵守平等、协商的原则;父母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二是姓名使用权,任何人不得盗用或冒用;三是改名权,公民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选定了姓名后,不得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未满18周岁的要由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申请。

我个人认为,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更换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否则,肯定会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因为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一个人提出更换姓名没什么,但是很多人都提出要更换,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戴小花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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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丘仲謀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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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网呼吁大家他们当我空气,爱国爱家与姓氏何干,老祖宗脑袋瓦特了,才取的姓,何必当真,望大家体谅后人之苦,将难听之姓改之,为族人做一件有意义的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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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df9073e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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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来世,世有来生,千奇史事,万变适中,何有国法,有世何为,祖有根主,孝不当先,改立朝主,世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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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dsx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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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现实,别说自取,我想把宝宝姓氏改成解放前的姓氏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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