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计算题。。。求解 具体怎么做
公民李某2008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贫困山区小学,通过区教育局将1000元捐赠给某学校,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获得劳务报酬8000...
公民李某2008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贫困山区小学,通过区教育局将1000元捐赠给某学校,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获得劳务报酬8000元,将其中2000元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则,李某当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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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捐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所以李某应交个税=(4000-1000-2000)*0.1-25+(8000-2000)*(1-20%)*20%=1035
所以李某应交个税=(4000-1000-2000)*0.1-25+(8000-2000)*(1-20%)*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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