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QQ空间发表一篇是故事会上的文章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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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c1105126
2016-01-04 · 知道合伙人养生行家
zyc1105126
知道合伙人养生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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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护理不好皮肤,只有不想去护理的呢。我会以最专业的知识,去帮你护理肌肤,给你解决肌肤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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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的呢 只要你不去盗用版权是没有事情的呢!不建议你去复制的一模一样的东西!多少有些修改,这些就会好点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你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任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wash911030
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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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算吧 网络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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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jas
2012-07-21 · TA获得超过17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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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追究就算,没人追究就不算。我觉得应该没有人追究的。因为实在是不好找到你发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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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溪村人
2012-07-22 · TA获得超过35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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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纯粹转载别人的文章是属于侵权行为,不管你是否盈利或以盈利为目的。不过,如果你是为了学习、研究和欣赏该作品,在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修改权、改编权等等),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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