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污蔑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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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1-12-30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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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蔑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个人建议】
污蔑诽谤罪的量刑问题一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对于诽谤对于来说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犯污蔑诽谤罪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告诉之后已经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幺幺答疑老师
行业观察员

2021-12-09 · 今天不养生,明天养医生
幺幺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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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认定: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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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对于侮辱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一样可以自主介入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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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n雫226
推荐于2018-04-09 · TA获得超过11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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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案发后,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 !”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们不立案、不处理,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致使鉴定落空。
据说“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
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被政府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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