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谁来担?
我弟弟是一年级小学生(7岁)在课间活动时被别的小朋友推倒,导致左腿小腿骨头断裂,请问,谁该来承担这个责任,该承担哪些责任...
我弟弟是一年级小学生(7岁)在课间活动时被别的小朋友推倒,导致左腿小腿骨头断裂,请问,谁该来承担这个责任,该承担哪些责任
展开
展开全部
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展开全部
你好,要区分孩子的年纪及损害是由谁造成的。
8周岁以下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由校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孩子因除校方外第三人遭受损害,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对发生损害具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若孩子超过8周岁,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未采取安全措施、无安全教育、无安全标语、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等;若孩子的损害系由第三人造成,则亦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对发生损害具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系在前位赔偿义务人无法全部、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或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以达损失填平效果的责任。当然,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根据校方过错确定其承担责任比例的观点或判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12-12
展开全部
课间活动时,在校园里,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其它同学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的。(1)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行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致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我认为学校在这个事件中仅有轻微的过错,即:在课间时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打闹并及时加以制止,但这个过错在伤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学校应负的责任是:10%-30%。
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我认为学校在这个事件中仅有轻微的过错,即:在课间时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打闹并及时加以制止,但这个过错在伤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学校应负的责任是:10%-30%。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12-12
展开全部
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事故,一般学校和责任家长共同责任.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12-12
展开全部
学校有一部分责任,你弟弟的同学也有一部分责任。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应该有他们对半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285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武汉草原风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