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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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中第198页中有明确规定:
1、一般平面疏内散区域,容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 30min;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疏散区域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 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等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180min。
扩展资料:
消防应急灯申请进场需要的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说明书;
3、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的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4、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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