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检疫证明在报检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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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需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报检点提前申报并领取《动物申报检疫证明》或《动物产品申报检疫证明》。检疫员凭这些证明进行产地检疫或屠宰检疫。凡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检前报检的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主或其经营者,在出售或收购动物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检疫人员申报领取《动物申报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检疫人员审查动物产地,确认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无影响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后,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进行消毒,出据由动物检疫员签发的《动物申报检疫证明》,产地检疫员凭此证明实施检疫。凡无此证明从事经营、收购活动的,按未报检严肃处理。凡具备《动物检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资格的定点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或畜主,在动物进厂前,必须到驻厂动物检疫员处申报领取《动物申报检疫证明》,检疫员查验拟进厂动物已经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符合屠宰动物健康标准后,出据《动物申报检疫证明》凭此证明进行屠宰和检疫,回收免疫标识和证明,检疫合格的出据产品检疫证明和加盖验讫印章,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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