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说有十几个人在房间里讨论一个小男孩是不是有罪的是什么电影,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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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12 Angry Men),是由米高梅公司制作的一部黑白电影,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瑞吉诺·罗斯(Reginald Rose)编剧,亨利·方达、李·科布、马丁·鲍尔萨姆等人主演。影片于1957年4月13日在美国上映。
影片讲述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案件的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而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而讨论结果必须要一致通过才能正式结案的故事。
扩展资料:
角色介绍
1、1号陪审员(马丁·鲍尔萨姆饰),一所高中的球队教练,会议的主持,负责主持会议并维持秩序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表任何个人观点;但他对整个讨论过程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
2、2号陪审员(约翰·菲尔德饰),戴着眼镜,小小个子,有些害羞的中年人。第一次参加这种陪审,是个善良的老好人,在讨论进行时还热心的给大家发喉糖吃。
3、3号陪审员(李·科布饰),在影片中大多时候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愤怒的中年人,总是咆哮着要判处被告有罪,是最后一个还坚持被告有罪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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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
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分别为:
1. 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 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 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 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 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1]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
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分别为:
1. 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 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 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 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 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1]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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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很老的片子《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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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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