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灌装设备的生产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文件许可要求吗?
可能没有说清楚,我所问的“有没有许可要求”,是指有没有类似于“QS证”或是“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要求。...
可能没有说清楚,我所问的“有没有许可要求”,是指有没有类似于“QS证”或是“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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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求的,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均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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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网站查一查 ...专业生产:液体灌装机、膏体灌装机、保鲜膜包装机、全...那个是肯定要的。。。呵呵,除非你是小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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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报告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QS认证 人员健康证. 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都需要的
在中国产量也有要求 好像是6000瓶每小时,还是多少的忘了 最好还是去问一下当地有关部门
我是做饮料灌装机 有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
在中国产量也有要求 好像是6000瓶每小时,还是多少的忘了 最好还是去问一下当地有关部门
我是做饮料灌装机 有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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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让正规饮料厂不好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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