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属于基本权利中的人格权。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
答: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如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美国《人权法案》,但是从概念上看,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的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主要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
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最明显的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也就是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人权的享有者是“人”,只要是一个人,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四,普适程度不一。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不分强者与弱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基本权利。本次年会学者们提交论文和研讨表现出一个突出特点是注意从宪法规范的层面研究法定化的具体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宪法学研究人权的特点。
答: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如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美国《人权法案》,但是从概念上看,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的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主要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
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最明显的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也就是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
开放分类:人权、自由、平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指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主要包括:1.平等权2.政治自由权3.宗教自由4.监督建议批评检举申诉权5.教育权6.劳动权7.其他主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