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为什么总让机动车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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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自杀性交通事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碰瓷”的现象,还需要予以特别说明。所谓“碰瓷”,是指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骗取、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应当予以赔偿,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损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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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如何评价“故意”
追问
目前从交警口中得到的现实是,无论非机动车故意与否,均由机动车方赔偿非机动车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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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交警认定的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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