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厅的业务范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承担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的职能。
2.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农垦局承担的全省农垦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政策调研、综合协调职能。
3.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职能。
4.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实施规则,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省农村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
(三)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国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制定垦区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省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辽宁省农机服务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