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也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法共有160条,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九个章节,三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