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饭店吃饭食物中毒,我该怎样维权处理
就餐后,一旦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与就餐企业或单位取得联系,同时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毒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毒赔偿的标准参照下列计算方法:(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 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扩展资料:
案列:
2008年8月28日晚,15岁的小伟在胡某经营的一家小卖部买了一只德州扒鸡,食用后,小伟和弟弟小志、妈妈苏某及案外人杜某四人均感到肚子疼痛。
当日22时许,小伟母子三人到村卫生所治疗。当月30日,母子三人又来到一家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型急性胃肠炎。此间,苏某找到胡某,反映食用胡某出售的扒鸡后食物中毒情况,胡某得知此事便到苏某家中取走吃剩下的扒鸡及外包装,准备与出售扒鸡的批发部协商。
随后,胡某又与苏某一起将剩下的半只扒鸡送往卫生防疫站检测,其检测结论为苏某等人食用后的扒鸡带有金黄色葡萄球菌。
同日该卫生防疫站将胡某商店未出售的与苏某等人食用的同一批次的两袋扒鸡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合格,无痢疾病菌。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及两个儿子将胡某告上法庭。
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证据,法院认为,三原告是食用了被告所出售的扒鸡造成的食物中毒。被告主张原告当时还食用了其他食品,不排除其他食品造成中毒的可能,但在庭审中,被告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因食品卫生造成食物中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食品销售者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因食品卫生造成食物中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计6700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吃只扒鸡四人食物中毒 销售者赔偿6700元
2021-04-29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1)与该餐馆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2)由此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由此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对此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