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强制学生在校食堂就餐违不违法
这要区分情况。
如果属于住校生,学校有明确的纪律规定,不允许私自外出就餐和活动,避免出现不安全的状况如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保护你人身安全的理由,因此不违法。
特别是学校离家近,孩子上学就很方便,家里的饭菜更有营养。
学校应当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征得家长的同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中都是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
如果学校食堂是对外承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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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
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
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
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
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
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
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
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
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法
违法,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七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
第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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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2018-01-2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如果是跑校生,学校不能强迫学生在校就餐。特别是学校离家近,孩子上学就很方便,家里的饭菜更有营养。学校应当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征得家长的同意。
至于违反了法律的问题,学校这么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侵害了学生的自主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中都是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
如果学校食堂是对外承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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