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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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
辞职是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现担任的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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