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 )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扩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3.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4.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4-07-25 广告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党员教育培训是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根本措施,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这是我们党最具有忧患意识的生动体现。
党员教育形式:
1、定期上党课。利用党课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是党员教育工作中常用的方法。党课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党章、党的十七大等文件为基本教材,结合学习有关文件,采取集中授课的方法进行。
2、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既是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好形式。在进行党员教育时,应该注意使用好这一方法。评议的重点应是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表现和作用。评议时应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注重效果。
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是培养党员组织观念、增强党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普通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应妥善安排,内容要精,时间服从质量,力求解决问题。
4、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教育党员。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多种活动,如党员联系户、党员责任区、党员义务服务日、党员带领群众致富等。
5、充分利用好各种现代化手段教育党员。党员教育应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学会运用好现代化的教育手段,为做好党员教育工作服务。党员电化教育形象直观,感染力强,深受广大基层党员欢迎。